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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请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持有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节假日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返校后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单和建议休息天数等资料补办手续。 

(二)待遇

1.病假期年累计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以内均包含该天数,下同),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指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2.病假期年累计在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病假天数。

3.病假期年累计在12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全额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4.病假期年累计在26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全额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2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

5.病假期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从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6.病假在1年以上的长期病休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7.教职工因工(公)负伤住院,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在1年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休养期超过1年的,根据具体情况,报学院研究决定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发放问题。

8.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9.因公共流行疾病(如非典、甲型 H1N1 流感等)被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的人员,在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

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二)待遇

1.月事假不超过1天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

2.月累计事假在1天以上,15天之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绩效工资按事假实际天数扣发,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30×事假天数。

3.月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已发绩效工资在次月扣回。

4.年累计事假在30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评选先进。

5.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的,停发所有工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婚假

(一)请假

教职工结婚一般给予3天的婚假;结婚对象在外地且需到外地结婚的教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路程假,往返途中的费用自理。请假者须合理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

(二)延长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婚假时间,需事先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并征得同意,按事假对待。

(三)待遇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

四、产假

(一)请假

符合国家及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申请享受生育假和护理假。

(二)天数

1.女职工生育假为15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生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待遇

1.教职工的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2.女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或者生育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按照病假的请假程序和规定执行。

3.违反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者,不给产假、流产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探亲假

(一)请假

正式教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配偶均在异地,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团聚的,根据学校实际,可在寒暑假期间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待遇

1.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1次往返路费。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1次往返路费,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3.探亲往返路费应在1年内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4.教职工配偶因公派、自费出国(境)时间超过1年的,可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假期期限以学校批准的时间为准。

5.教职工配偶是军人的,因备战、抢险、救灾等情况,不能利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探亲的,军人一方必须出具团以上单位的证明,另一方才能够享受探亲假。

六、丧假

(一)请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批准,准许请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 给予5天的丧假, 需要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的路程假。非直系亲属死亡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只能作事假处理,请假须在3天以内,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路程假期间, 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丧假、路程假期间的费用全部自理。

七、旷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的。

3.因打架斗殴等肇事行为误工的。

4.编造假情况或出具假证明的。

5.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的。

6.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按时到所安排部门上岗的。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理完成工作的。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旷工的处理

1.月累计旷工1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月累计旷工3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3.月累计旷工6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4.月累计旷工11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含保留补贴)和绩效工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纪律处分。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且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八、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申请人填写《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审批表》。

(二)办理审批手续

1.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院主要领导审批。

2.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性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院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请假3天(含双休日)以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院主要领导审批。

3.任课教师请假的部门意见包括所在部门、教学部门和教务处意见;辅导员请假的部门意见包括所在部门和学生处意见。

4.请假人员完善请假手续后,应及时将假条交学院组织人事部和所属部门备案。

5.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到所属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销假,需申请延长假期的人员,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三)补办手续

因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的,返回工作岗位后3日内需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到组织人事部、所属部门销假,不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九、其它事宜

(一)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根据治疗医院提出的意见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经有关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从病假期满开始按旷工处理。

(二)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日常教育和管理,促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职工请假应实事求是,若弄虚作假,须追究责任。

(三)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申请、登记、审批、销假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请假人员的备案工作。各级领导要认真负责,切实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请销假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各部门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超假未归者应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隐匿不报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36个月责任津贴。

(五)经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境)事假,最多不超过3个月。请假期满需延期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及旷工的日期计算,请假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 

十、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和学院聘的教职工。

(二)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831